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按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分段计算规则:对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施行后解除或终止时,经济补偿年限应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原劳动合同等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如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转产重大技术革新需裁减人员等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维持或提高条件外,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等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计算和适用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