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特定情况下的上级主管部门等,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等步骤。
行政复议的机关: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些政府机构负责管辖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等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
2、国务院各部门:这些部门负责管辖对本部门或其下属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
3、上级主管部门: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4、特定情况下的其他机关:如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法律规定的特殊期限除外)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申请书、身份证明、证据等。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3、审查: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做出维持、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
5、执行: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义务履行复议决定,否则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